壹.具體標準
(壹)萬州、黔江、涪陵、渝中、大渡口區、江北、沙坪壩、九龍坡、南岸、北碚、渝北、巴南、長壽、江津區、合川、永川、南川、綦江、大足、璧山、銅梁、潼南。
(2)梁平縣、城口縣、豐都縣、墊江縣、武隆縣、忠縣、開縣、雲陽縣、奉節縣、巫山縣、巫溪縣、石柱縣、秀山縣、酉陽縣、彭水縣等1400元/月。
二、適用範圍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重慶市轄區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基金會以及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91條
第三條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