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應當依法設立;
轉讓方已依法取得股東資格;
取得股權的程序是合法的。
有限公司股權轉讓規則:
無論如何,只要股東想轉讓股份,沒有什麽可以阻礙。
第七十二條最後壹段“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理解正確:法律賦予公司自由處理內部事務的權利,公司章程可以規定眾多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但這些約定也有壹個總的前提,即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法定原則。
公司法的原則是意思自治,國家法律在公司的設立和運作上采取自治優先的原則。只要沒有超出基本的法律界限,當事人與股東之間的協議是受法律保護的。
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不得違反國家通過公司股權自由流動鼓勵經濟發展、促進市場主體活力的原則。因此,公司章程的規定可以嚴於公司法,也可以寬松壹些。如果公司章程對這類事件沒有規定,就要找公司法的約束力。
針對股權轉讓問題,公司章程可以規定“對外轉讓必須經其他全體股東同意”,這比《公司法》要嚴格得多;也可以規定“對外轉讓必須經其他1/4股東同意”,比公司法寬松很多;也可以約定“其他股東無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是限制性條款,具有法律效力,符合公司法的立法意圖,也符合有限公司在經濟活動過程中始終保持公司穩定和經營活力的要求。
如果公司章程禁止股東對外轉讓股份的權利,那麽當股東不想繼續參與股份時,公司其他股東也不願意接受股份,勢必局限於人為制造公司僵局,股東權益得不到保護,會行使其他訴訟權利起訴公司或其他股東,容易導致公司經營不穩定。
立法本意也是著眼於公司經營的穩定發展,在公司章程中以協議方式禁止股東的合法權利是不現實的。
公司章程可以限制但不禁止股東轉讓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