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債權人有權申請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當事人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3.如果是企業,就要申請破產,進行破產清算。破產是指當債務人的全部資產未用於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通過壹定的程序對債務人的全部資產進行平均補償,使債務人免除其他不能清償的債務,法院宣布破產解散。
《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而拒絕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償還。”因此,債務人必須償還債務是肯定的。但目前社會上有兩種無法償還債務的情況。壹個是無力償還,壹個是無力償還。《民法通則》只規定了上述原則。
實踐中,債務人無力償還有兩種不同的情形:壹種是暫時無力償還。如果是這種情況,可以按照上述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由債務人分期償還。另壹種是永久無力償還。如果是永久無法清償,只能以債務人個人現有財產清償,由法院審理,作出判決,然後投入執行,也就是說,債務人有可供執行的個人財產,債權人就拿多少。
2.債務人長期不還債怎麽辦?
(壹)註意提醒
有句話叫“借了就不難再借”。但是,現實生活中,還是有不守信用的人。有的到期不還,有的借了整錢歸零。因此,凡貸款已超過約定期限,但貸款尚未歸還的,貸款人應考慮催促、提醒借款人,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內歸還貸款。
(2)及時起訴
借貸雙方的權利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兩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超過訴訟時效兩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債權失去法律保護。
為防止訴訟時效超過,貸款人可要求借款人在訴訟時效屆滿前寫出還款計劃,從而中斷訴訟時效。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新的訴訟時效從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使出借人不僅有權起訴,而且可以繼續享有勝訴的權利,有利於保護出借人的合法權益。
個人無力償還債務,其實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壹種是他們確實沒有償還債務的能力,可以和債權人協商分期付款。另壹種是惡意不還債,比如低價轉讓自己的財產等。這種行為對債權人的利益是有害的,因此債權人需要采取積極的措施來減少自身受損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