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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民法和現代民法有什麽區別?

現代民法的物質基礎是19世紀的社會經濟生活,而現代民法的物質基礎是20世紀的社會經濟生活。總的來說,19世紀是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穩步發展的世紀。政治的相對穩定和經濟的穩步發展需要法律秩序的穩定和法律的穩定,這樣市場參與者才能計劃和預見其行為的法律後果。現代民法體現了這壹要求。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20世紀恰好是壹個極度動蕩、急劇變革、各種矛盾沖突空前激化、嚴重社會問題層出不窮的極不穩定的世紀。首先是20世紀30年代席卷全球的前所未有的經濟危機,這場危機導致許多人陷入失業、饑餓和貧困,並使主要國家的生產力倒退了幾十年。然後是兩次世界大戰,導致數千萬人喪生,許多城市變成廢墟,造成物價飛漲,貨幣貶值,物資短缺,住房恐慌,成為人類歷史上前所未有的悲劇。此外,在20世紀,人類社會分為兩大陣營,壹個是資本主義陣營,另壹個是東方集團。到了世紀末,東方集團大部分已經變色,也就是所謂的蘇聯東歐巨變,那是人類歷史上驚心動魄的壹幕。同時,20世紀也是科學技術飛速發展的世紀。各種科技成果的采用,極大地提高了社會生產力,創造了豐富的物質財富,使人們享受到了前所未有的物質文明。由於技術進步,促進了工業交通的發展,出現了各種嚴重的社會問題,如兩極分化、貧富懸殊、工人與企業主的對立、生產者與消費者的對立以及企業事故、交通事故、環境汙染、缺陷產品造成的損害等。此外,20世紀見證了大規模的民主運動、民權運動、女權運動、消費者運動和環保運動。在這種情況下,法院面臨著許多新問題和新案件。對於這些案件,要麽是法律條文的缺失,要麽是法律的機械適用不能像過去那樣解決問題,這就迫使法官、學者和立法者轉變法律思維,探索解決問題的途徑,最終推動了民法制度和民法思想的變革,從現代民法向現代民法演進。

在法律分類上,中世紀民法和現代民法是不同歷史時期的兩種法律類型。但現代民法和現代民法沒有這種區別。所謂現代民法,是指現代民法在20世紀的延續和發展,可以說是現代社會的現代民法。現代民法是在其法律結構的基礎上,對現代民法的原則和法則進行修正和發展的結果。*9現代民法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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