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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土地成員如何劃分有規定嗎?

承包期內,承包方家庭分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分割由家庭自行決定。家庭內部就土地承包經營權分割達成協議的,發包方應當尊重其協議;不能達成協議的,按照合同爭議解決方式處理。土地承包糾紛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調解的,經壹方當事人申請,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仲裁。

法律分析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這部法律的指導思想和立法目的是全面準確貫徹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決定精神,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的、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方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其中,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在承包關系上的長期穩定,是制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重要指導思想。究其原因,在於我國農村地廣人稀,大部分地區經濟還比較落後,二三產業不發達,大部分農民難以實現非農就業仍從事農業生產,農民對土地的依賴性很高。長期以來,土地仍然是農民的基本生產資料和主要生活來源。因此,必須保持承包關系中土地的長期穩定,不允許隨意收回和調整承包地。關於承包地能否收回和調整的具體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穩定承包關系的土地意義重大。根據這壹規定,除非法律對收回承包地有特別規定,在承包期內,無論承包人發生什麽情況,只要作為承包人的家庭還存在,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如果承包商的壹名或多名家庭成員死亡;孩子上學、參軍或進城打工;婦女結婚,沒有取得新住所的承包地;承包方在農村從事各種非農產業;承包方進城務工的,只要作為承包方的農民家庭沒有消亡,發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但承包家庭因承包人死亡而死亡的,為防止已承包土地的承包人的繼承人因繼承而取得兩塊承包地,允許發包方收回承包耕地和草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 *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定居的,按照承包方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成為非農業戶口的,承包的耕地、草地歸發包方。承包方逾期不還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在承包期內,承包方返還承包地或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有權就其在承包地投資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獲得相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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