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事件有過具體案例。
出現過曠工公司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某女員工父親在互聯網工廠意外去世,需要回家參加葬禮,向公司請假。由於處理喪事的流程比較復雜,該女子向公司申請多放三天假,公司以工作任務緊急為由拒絕了她的休假。面對父親的悲痛,多請的三天假沒有被批準,於是她曠工三天,後來回到公司被人力資源部辭退。該婦女將該公司訴至仲裁庭。法庭上,對方法務十分囂張,聲稱公司員工手冊明文規定她曠工超過三天,有權與她解除勞動合同,聲稱解除原因合理合法。但律師詢問公司的員工手冊是否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有民主評議程序和簽字送達程序。如果規則和條例沒有經過這種程序,單方面制定條款在法律上是無效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女方在公司工作滿八年,應當向其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者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對完成本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企業在制定公司相關規章制度時應遵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應侵犯勞動者的權利。對於為公司做出多年貢獻的大齡員工,應該給予更好的福利待遇,對於惡意曠工的員工,可以依法予以辭退,不給予經濟補償。
對於老員工的喪假,公司應該給更多的假期。
在日常生活中,三天的喪假很可能是不夠的,所以用人單位應該給員工更多的假期時間用於喪假福利,等他們能處理好生活中的大事後,再安心回到工作崗位,這不僅是對員工的體貼,更多的是為了讓員工能更好地為公司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