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姻家庭法主要有以下特點:(1)婚姻被認為是神與意的結合。婚姻充滿了宗教色彩。《摩奴法》列出了八種婚姻模式:梵天、神性、不朽、面向生命、阿修羅、達寶、羅剎和碧舍-蓋世。前四種方法最適合神的旨意,不附帶條件,不送禮,只適合婆羅門。阿修羅風格類似買賣婚姻,適合吠陀和首陀羅;甘達婆式相當於兩廂情願的婚姻,羅剎式相當於搶婚,兩者都適合赫魯曉夫;比舍沙相當於強奸,是上帝禁止的。(2)嚴格維護種姓內婚制。為了維護種姓的純潔性,法律規定不同種姓不得通婚。如果他們通婚,原有的種姓就會喪失,他們的後代就是雜交種姓。然而,種姓間的通婚也不是絕對不可能的。較高種姓的男性與較低種姓的女性通婚被視為“自然婚姻”,因此被允許。(3)上種姓是壹夫多妻制,下種姓是壹夫壹妻制。婆羅門男人可以按照種族順序娶四個老婆,而赫魯曉夫可以娶三個同種姓的老婆,吠陀和首陀羅,吠陀可以娶兩個同種姓和首陀羅的老婆,首陀羅男人只能娶壹個首陀羅女人。
第三,繼承法實行長子優先原則;與種姓制度直接相關。另外,古印度的遺囑繼承制度並不發達,法律也很少涉及這方面。
四、刑法有兩個主要特征:(1)受宗教思想的強烈影響;(2)不同種姓對同壹罪行的懲罰不同。如果壹個較高的種姓侵犯了壹個較低的種姓,懲罰可能會減輕;當低種姓侵犯高種姓時,懲罰必須加重。古印度法律只是列舉了壹些具體的犯罪行為,而缺乏抽象的概念。
動詞 (verb的縮寫)訴訟制度主要有以下特點:(1)缺乏統壹固定的法院組織。最高司法權由國王直接控制。(2)以神的大能判斷。治安法官獲取所謂真實證言主要有兩種方式:讓證人宣誓;通過神的判斷來判斷證詞的真實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國人民的根本制度。中國* * *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