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勞動合同認定勞動關系的前提是要有能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證(最好加蓋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和在職均可)、錄音錄像等。建立勞動關系的通知第壹條建立勞動關系的通知第二條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頒布前,企業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普遍存在,導致勞動關系難以認定。因為勞動法傾向於保護勞動者的利益,企業對勞動者的責任高於普通民事關系。根據《關於建立勞動關系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 12號)第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關系成立: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勞動者服從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適用於用人單位依法可以執行的壹切勞動規章制度。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勞動關系的確定必須以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為前提。部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長期解除勞動關系,但未辦理檔案轉移手續,導致勞動者要求確認勞動關系以追償基本生活費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案件較多。這種情況通常是由於不承認勞動關系的存在。實踐中,可以參考以下憑證綜合確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2.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3、用人單位出具的工作證、通行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文件;4.員工填寫的用人單位招聘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5、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6.其他工人的證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