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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未繳納失業保險費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社會保險包括工傷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國家的強制性要求。用人單位不支付或者不按規定支付都是違法的,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未辦理社保登記或未繳納保險費的,社保經辦機構有權處罰。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社保機構有權責令未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應繳社會保險費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同時,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從欠繳之日起每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是用人單位未繳納或者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可以采取強制措施。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保征收機構可以向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申請決定劃撥社會保險費,並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同時,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查封、扣押或者拍賣財產,以拍賣所得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勞動者有權無條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八十五條賦予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下,隨時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四、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相關社會保險待遇的,勞動者有權請求民事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

第壹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無法彌補,致使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向用人單位請求賠償而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五、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應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費是社會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用人單位能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關系到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和社會保險制度的有效運行。同時,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也是職工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前提。因此,對不依法履行社會保險繳納義務的,必須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收取滯納金屬於間接強制執行,加收滯納金是通過給當事人增加額外的經濟負擔,促使當事人盡快執行行政決定,避免直接強制執行帶來的對抗和沖突。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是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標準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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