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12366、稅務局職責:(1)起草稅收法規,制定實施細則;提出國家稅收政策建議並與財政部討論匯報,制定實施辦法。(二)參與研究宏觀經濟政策、中央與地方的稅權劃分,提出完善分稅制的建議;研究稅收負擔總體水平,提出運用稅收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的建議;制定稅務業務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地方稅收征管業務。(三)組織實施稅收征管體制改革;制定藏品管理制度;監督檢查稅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執行情況。(四)組織實施中央稅、國稅、農業稅和國家指定的基金(費)的征收管理;編制長遠稅收規劃和年度稅收計劃;解釋稅收法規執行中的征管和壹般稅收問題;組織辦理工商稅收減免和農業稅收減免等具體事宜。(五)開展稅收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外稅收的國際談判,草簽並執行相關協議和協定。(六)辦理進出口商品的稅收和出口退稅業務。(七)管理國家稅務局系統(以下簡稱國稅系統)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和經費;管理省國家稅務局局長、副局長及相應級別的幹部,提出省地方稅務局局長的任免意見。(八)負責稅務隊伍的教育培訓、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管理直屬機構。(九)組織稅收宣傳和理論研究;組織實施註冊稅務師管理;規範稅務代理行為。(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對全國稅務系統實行垂直管理,配合省人民政府對省地方稅務局實行雙重領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六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和精幹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工作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審計機關負責。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廳、局、委員會等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局、廳和其他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受人民政府的統壹領導,並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受國務院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或者領導。
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在人民政府的統壹領導下,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受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或者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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