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中標人不履行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五條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簽訂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未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責任。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取消並公告其二至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六條采購人與中標、成交的供應商應當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采購文件載明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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