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女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而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另壹方賠償,另壹方應當給予賠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而如果離婚時女方生活有困難,有能力的另壹方也應該給予適當的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而且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
2.與他人同居;
3.實施家庭暴力;
4.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
5.還有其他重大過錯。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要求離婚賠償的,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如果原告不提出,則視為放棄此項權利,以後將失去索賠的權利。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僅限於離婚訴訟時及之後壹年內。離婚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第1065條男女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