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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建築物倒塌或者坍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有其他責任人的,建設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其追償。

第壹,建築物倒塌造成損害的責任原則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損害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不適用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原則。

1.建築物倒塌損害的責任是對物的損害的責任,而不是高風險的責任。傳統上應遵循物的損害責任的壹般規則,物的損害責任的壹般規則應為過錯推定原則;

2、建築物等倒塌損害責任不適用於產品責任,從某種意義上說,建築物等產品,但壹般認為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等不動產不算產品,不適用產品責任,因此,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3、建築物倒塌損害責任等。

二、構成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倒塌損害責任,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受損物體必須是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不是侵權人直接實施的行為造成的損害,而是客體造成的損害。損壞是由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造成的。

2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及其他責任人建設或者管理。

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必須有其建造者,包括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當造成損害時,它們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是賠償的主體。

3.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設置和管理必須有缺陷和倒塌。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原因是安裝或者管理上的缺陷。缺陷,通常指壹種不完整、不完全的狀態,是壹種不合理的危險。安裝管理缺陷是指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在安裝管理上處於不完整、不徹底的狀態,導致該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缺乏通常應當具備的安全性。

3.建築物倒塌造成的損失由誰負責?

1.法律明確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252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進行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坍塌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1253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後,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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