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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懲戒的具體權利有哪些?

教育懲戒權(措施)有:

(1)點名批評;

(二)責令賠禮道歉,作出口頭或書面檢討;(3)適當附加教學或班級公益任務;

(四)上課時間站在教室裏;

(5)課後教學;

(6)學校規章制度或班規、班規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七)給予不超過壹周的停課或休學處分,並請家長在家教育管教;(八)暫停或者限制學生參加遊覽觀光、校外集體活動等校外集體活動;由學校德育負責人指導;

(九)承擔學校的公共服務任務;

懲罰教育的好處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矯正功能:當學生的行為與學校的要求不壹致時,老師對學生進行懲罰,讓學生明白行為的邊界,明確是非觀念,權利義務關系,增強道德責任感。這種方法對拒絕改過自新的學生特別有效。說教多次可能是浪費時間,但壹次嚴厲的懲罰會讓他刻骨銘心,知恥而後勇。這就是懲罰的教育效果。

2.威懾功能:學生的知識、態度、觀念大多來源於間接經驗,不壹定來源於獎懲的直接經驗。學生往往是通過觀察別人的行為表情和行為結果間接得到的。如果老師罰學生做作業,其他學生就不敢犯這個學生的錯誤了。懲罰維護了制度的威嚴,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集體目標的實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壹條為了發展教育事業,提高全民族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六條教育應當堅持德育為主,加強對受教育者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增強其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國家對受教育者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以及理想、道德、紀律、法制、國防和民族團結教育。

第七十二條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育教學秩序,損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侵占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舍、場地和其他財產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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