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業管理合同有相關約定的。
根據物業管理合同,不允許陌生人進出小區或參觀小區,所以物業保安在允許陌生人隨意進出小區的時候,已經沒有盡到小區安全防範的義務。如果小區被盜,那麽物業公司需要承擔壹定的責任。
2.物業管理合同沒有相關約定時。
在壹些物業管理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業委會沒有禁止陌生人進出小區,所以當物業保安允許陌生人隨意進出小區時,物業在做好其他小區安全防範的同時,不需要承擔責任。除非業主有證據證明盜竊與物業安全失職存在因果關系,否則物業需要承擔責任。
我國沒有法律規定保安有不讓陌生人進入小區的權利。相反,《保安服務管理條例》還規定了保安員不得從事哪些行為。《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保安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的;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和財物;
(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
(四)參與追討債務,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處理糾紛的;
(五)刪除或者傳播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圖像資料和報警記錄;
(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
擴展數據: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壹條規定,保安員有權拒絕執行保安從業人員或者客戶單位的非法指令。保安經營單位不得因保安員不執行違法指令而解除與保安員的勞動合同,不得降低其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不得停繳或者少繳依法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29條規定,在保安服務中,保安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履行保安服務職責:
(壹)查驗進出服務區人員證件,登記進出車輛和物品;
(二)服務區內的巡邏、警衛、安全檢查、報警監控;
(三)對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的人員及其財物進行安全檢查,維護公共秩序;
(四)執行武裝押運任務時,根據任務需要,可以設立臨時隔離帶,但應當盡量減少對公民正常活動的妨礙。
保安員應當及時制止服務區內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立即報警制止無效的違法犯罪行為,並采取措施保護現場。
從事武裝押運業務的保安員執行武裝押運任務使用槍支,按照《專職押運員使用槍支管理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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