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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麽離婚,怎麽走法律程序,怎麽起訴。

離婚起訴的流程如下:

1,選擇受理法院,離婚訴訟原則上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戶籍地壹般指戶籍所在地。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以經常居住地為準。被告離開壹年的,可以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夫妻雙方已分居滿壹年的,向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2.做好起訴前的準備;

3.向法院提交起訴離婚的材料。材料審核通過後,法院將開具交納訴訟費的票據,指導當事人到指定銀行、我院繳費窗口或網上繳費,繳費後將繳費憑證送至立案窗口或交給承辦法官,正式立案。付款期限為7天。逾期則視為自動退出;

4.審前程序。案件審結後,將案件分配給相關領域的執法法官。審判長會在壹定時間告知雙方開庭時間或調解時間,先告知被告,後告知原告;

5.開庭時,原告將按照傳票規定的時間按時到庭。離婚訴訟,原則上要求夫妻雙方親自到場;

6.耐心等待法院判決。在此期間,雙方仍可自由協商調解。自願和解且無離婚可撤銷;離婚涉及的各方面協商壹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制作民事調解書;

7.書面判決的上訴期為15天。對判決書內容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提交民事上訴狀,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如果不準予離婚,沒有上訴,原告可以在6個月後再次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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