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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案件調解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輕傷罪可以允許調解;如果公安機關不立案,刑事和民事部分雙方都可以調解,只要雙方都滿意;雙方自行和解或者由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的,是否達成協議,取決於雙方的意願。壹般公安機關不會介入,除非是明顯顯失公平等嚴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和解協議的行為。輕傷害刑事案件可以在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組織調解。打架鬥毆致被害人受傷,經鑒定被害人輕傷以上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根據法律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百七十七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真誠悔罪並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可以和解: (壹)引起民事糾紛,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的,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瀆職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條雙方達成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審查和解的自願性和合法性,並主持制作和解協議。

第二百七十九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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