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法典中有哪些部分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典》規定,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第壹百五十五條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壹百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什麽是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行為
其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營利性民事行為有效,其他民事行為須由其代理人追認,故可視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雙務民事行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追認,效力在不追認期間確定;
(3)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行事;
其中,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的行為無效,損害個人利益的行為是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
(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自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三條* *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四條* *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五條無效或者被撤銷,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