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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起訴勞動爭議有管轄權的法院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發生勞動爭議時,有以下幾種途徑解決:1。勞動爭議通過仲裁前程序處理。壹方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轄區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本條規定了勞動爭議仲裁優先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原則。2.對於仲裁結果,勞動爭議的任何壹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訴訟。這種訴訟會有三種情況,壹是員工的訴訟,二是企業的訴訟,三是雙方的訴訟。如果員工起訴,壹般在勞動合同履行地起訴,這樣就不會出現仲裁管轄和法院管轄不壹致的情況;如果企業起訴,可能會出現起訴地與仲裁地不壹致的情況;雙方起訴的,從方便勞動者出發,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3.現實生活中會有壹些特殊情況,即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不壹致。仲裁由勞動者在合同履行地提起,起訴由企業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起。要解決的問題是能否在用人單位所在地進行仲裁,能否在用人單位所在地直接提起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對勞動爭議有管轄權。4.從法律上講,勞動爭議仲裁的管轄可以不同於勞動爭議訴訟的管轄,需要滿足兩個條件。條件之壹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已明確指定起訴法院。壹般來說,在這方面有兩種仲裁裁決的可能性。壹個是“任何壹方對裁決不服的,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另壹個是“不服裁決的,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裁決指定了明確的管轄法院,雇員和雇主只能在指定的法院提起訴訟;裁決書中未明確指定有管轄權的法院的,任何壹方均可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第二個條件是勞動者沒有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勞動者在合同履行地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在單位所在地提起訴訟的,勞動爭議訴訟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壹條負責管轄本轄區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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