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權的規定
民事訴訟管轄又稱“民事審判管轄”。法院之間受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基於管轄權,對民事案件的管轄權是壹種“不變”,法院無權審理沒有管轄權的民事案件。管轄權因國家而異,通常根據三種不同的標準進行劃分:
(1)基於法律規定和法院裁定,分為法定管轄和裁判管轄,法定管轄又可分為等級管轄和屬地管轄;審判管轄分為移交管轄和指定管轄。
(2)基於強制性規定和任意性規定,分為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
(3)按訴訟關系分為* * *並發管轄和組合管轄。管轄權壹旦確定,法院就對案件有管轄權,當事人不能去其他法院起訴或應訴。
二、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的法律規定?
(1)離婚案件的特別規定
國內婚姻和國外定居:國內婚姻締結地或壹方在中國的最後居住地;《民事訴訟意見》第十三條;涉外婚姻和出國定居:壹方的原住所地或在中國的最後居住地;《關於民事訴訟的意見》第l4條:中國壹方當事人:國內法院始終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意見》第十五條:雙方均未在境外定居;原告或被告的原住所地;民事訴訟意見第十六條。
(2)訴前財產保全的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若幹意見》)第31條:訴前財產完整的,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認為其他有管理權的人民法院不能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的。我們的意見是,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訴前財產保護措施。
(3)級別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根據案件的性質、復雜程度和影響程度確定管轄級別。將性質重大、案情復雜、影響廣泛的案件交由高壹級法院管轄。在審判實踐中,爭議標的的數額也是確定管轄級別的重要依據。各地人民法院確定不同級別管轄的爭議標的額的標準是不同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壹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