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視情況而定。符合撤案條件的才可以撤案,否則只有情節較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才可以撤案。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明顯輕微,無危害性,不認定為犯罪;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免予處罰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第二,撤訴後還能再起訴嗎?
1.撤訴後可以再次提起訴訟。原告撤訴或者法院按照撤訴處理的,法院應當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照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或者新的理由,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不予受理;
2.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應當根據各自情況分別處理:
(1)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法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允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
(4)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
(6)按照法律規定,在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在不起訴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不準離婚、調解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