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和協議是同壹個概念,協議是約定俗成的稱呼,類似的表述還包括合同,比如房契、產權證。
2.協議是合同的同義詞,但合同這個詞經常用在法律規範中。我國合同法所說的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可見,合同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具有上述特征的協議就是合同。在實踐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如合同、契約、協議、協議、備忘錄,名稱不重要,關鍵是看內容。
3.《民法典》第464條對合同的定義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可見,合同是有具體內容的協議,用來規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同時具備上述特征的協議就是合同。在實踐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如合同、契約、協議、協議、備忘錄,名稱不重要,關鍵是看內容。
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464條。
二、合同補充協議的效力
1.合同的“補充協議”,或稱“補充協議”,是指當事人對合同內容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而達成的協議。“補充協議”是相對於現有合同而言的,“協議補充”是以協議方式補充現有合同的漏洞。因此,現有合同與補充協議之間存在主從關系。現有合同為主合同,《補充協議》為從合同。
2.補充合同與主合同發生沖突時,以後來約定的條款為準。
3.時間後來的約定其實是對主合同原約定的修改,這個新的約定是對合同本質和本質的補充。
4.如果原主合同條款仍需執行,就失去了補充合同存在的意義。
綜上所述,在實踐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如合同、契約、協議、協議等。名字不重要,關鍵是看它們的內容。實際上,合同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用來規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