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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重組和兼並的過程

企業兼並重組是指企業按照壹定的程序進行合並和股權轉讓,以實現企業的轉型,達到企業重組的目的,同時兼顧職工等方面的利益。企業兼並重組壹般流程:1,被兼並企業進行清產核資,清理債權債務,界定好產權;2.兼並雙方應提交可行性報告,征求被兼並企業債權銀行的意見,並征得主要債權人的同意。股份公司必須通過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形成決議;3、關於合並的有關事項,通過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征求雙方企業職工的意見;4、合並雙方就合並的形式及資產處置、債權債務擔保和職工安置等基本內容進行協商,並就合並意向達成壹致;5.企業所在地地方政府需要提供優惠政策的,由地方政府提出審核意見;6、同級人民政府或授權代表被兼並企業雙方投資者對兼並作出決定;7.涉及特殊行業的兼並、大中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上市公司兼並、省屬企業兼並,應由地方政府省屬企業主管部門會同銀行、財政、勞動等有關部門報省經貿委審批;涉及上市公司的並購重組還應征求證券監管機構的意見;其他國有及國有控股小型企業兼並重組的審批,由各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授權部門審批;8.合並協議修改完成後,雙方法定代表人應當簽署合並協議;9、按照兼並協議和批準文件,實施兼並、資產轉讓、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等相關手續;10.並購雙方投資人及政府相關部門進行驗收,各方認可後並購完成。

法律依據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協調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兼並破產,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企業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第二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所出資企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調控所出資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第二十七條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經國務院批準,可以視同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控股公司,享有《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權利;作為國家授權投資機構,享有《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權利。第二十八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所出資企業中符合條件的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授權經營國有資產。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依法對其全資、控股、參股企業中國家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第二十九條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規範的現代企業制度,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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