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兩種受限制的火車乘坐方式:
壹是嚴重影響鐵路運營生產安全的行為責任人受到公安機關處罰或者被鐵路站車單位認定的,將限制行為責任人乘坐列車。
二是限制其他領域嚴重違法失信責任人乘坐火車高級別座位,包括軟臥列車、G字頭動車組列車所有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
第壹類限制“嚴重影響鐵路運營生產安全行為的責任人受到公安機關處罰或者被鐵路站車單位認定”具體包括:
1.擾亂鐵路站車運輸秩序,危及鐵路安全,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2.在動車組列車上吸煙或者在其他列車的禁煙區吸煙;
查處倒票、制販假票行為;
4.冒用優惠(待定)身份證件,使用偽造或無效優惠(待定)身份證件購票;
5.持偽造、過期等無效車票乘車或者冒用補票掛失的;
6.無票乘車、過站(座)拒不補票的;
7.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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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秩序,致使正常的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無法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攔截或者強行登船、登上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五)擾亂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