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可以暫停繳納失業保險金;但如果以後找到新單位,可以續領失業保險。失業保險由單位和職工雙方繳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並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和個人身份證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自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工傷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後,可以享受工傷待遇。單位斷了工傷保險,不影響職工工傷待遇,由單位承擔。停保兩年會有影響,退休後領取的養老金會更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並被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後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便易行。
1.職工因下列情形之壹在工作中死亡或者受傷的,不認定為工傷。
(1)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自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職工工傷保險的認定。
1.《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因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發生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造成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的。
(5)外出工作時,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工傷的其他情形。
2.《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工傷。
(1)突發疾病死亡或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原在部隊因戰、因公致殘的職工,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為工傷:
(1)因故意犯罪。
(2)醉酒致人傷亡。
(3)自殘或自殺。
3.補充工傷保險的賠償範圍有哪些?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2.在工作時間前後的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或收尾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或者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外出工作時,因工作原因受傷或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被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8.同時,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