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我們在此委托下列人員作為我們因糾紛申請執行的代理人:
(1)姓名:工作單位:
標題:手機:
(2)工作單位名稱:
標題:手機:
代理人的代理權限是:代理申請執行、參與執行程序、代理協助法院執行、代理調解或執行和解;代表發送和接收相關法律文件。
代理人的代理權限是:
委托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委托執行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案件委托執行後,受委托法院應當依法立案,受委托法院接到受委托法院立案通知後,應當委托結案。委托異地法院協助查詢、凍結、查封、調查或者送達法律文書等相關事項的,受委托法院不得作為委托執行案件辦理,應當積極協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委托執行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委托執行的,應當委托執行標的所在地或者執行行為實施地的同級人民法院執行。異地有兩處以上財產的,可以委托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是軍人或者部隊的,可以委托有管轄權的軍事法院執行。執行標的為船舶的,可以委托有管轄權的海事法院執行。
第四條委托執行案件由委托法院直接委托受托法院執行,並報各自的高級人民法院備案。委托事項應當以保密形式送達委托事項的相關手續,無需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委托執行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條案件委托執行時,委托法院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壹)委托執行委托書;(二)執行申請書和委托執行案件審批表;(三)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四)與案件有關的材料或說明,包括轄區內無財產、財產保全、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生效法律文書履行情況等調查材料。;(五)申請執行人的地址和電話;(六)被執行人的身份證明或者營業執照復印件、地址和聯系電話;(七)法院執行人及聯系電話;(八)其他必要的案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