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推理有效性原則。已知數據能推斷出多少未知數,取決於兩點:壹是數據是否可以利用;第二,如何利用這些數據。有效推理原則的規則和方法如下:
1保真。也就是說,正確有效的推理保證了從真實的前提推導出真實的結論。
②必然性。即推理的前提和結論之間有必然的聯系。
③關聯性,即推理的前提和結論必須是有意義的,在內容上是相關的。
4常見。也就是說,數據處理方法應該是通用的、通用的。
⑤簡單。也就是說,數據處理必須易於理解和掌握。
(2)法官主體原則。司法判決的終局性要求遵循法官主體性原則,具體規則和方法如下:
①數據處理中的數據都是過去的,從已知到未知的每壹步都要由法官來決定和完成。
②數據處理中的數據可能不完整,法官的思維要全面。
基於數據的推理的有效性需要由法官來判斷,推理結論的性質要由法官來評價。
在疑難新奇的案件中,法官必須基於自己對道德、正義和社會發展規律的理解進行辯證推理,並借助這些通過個人良知獲得的正義觀念,才能實現實質上的公平正義。
(3)司法論證原則。在法律適用過程中,司法論證是最終的試驗法庭,理性思考要求“以審判為中心”。
(4)始終把大數據、雲計算、信息技術、人工智能作為實現法律公正的輔助手段,不盲目依賴技術而忘記運用法官的智慧。
司法數據處理,尤其是關鍵數據的分析判斷,對法官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素質更高的法官,才能以現代信息技術為重要輔助手段,充分利用雲計算、大數據、互聯網和人工智能提供的客觀數據、演算和定量分析,增強司法的確定性和公信力,而不陷入“數據拜物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