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供水公司承擔,物業和業主都沒有任何義務。
《民法》第651條:供電人的安全供電義務。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和協議安全供電。供電人未按照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和協議安全供電,給用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業主有哪些維權途徑?
(1)行政渠道
抱怨。針對小區規劃、房產證辦理、房屋質量等相關問題。,業主可以向當地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和質量監督部門舉報。關於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根據國務院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可以向物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2)法律途徑
1.向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2、開發商、物業管理公司因違約或侵權提起民事訴訟。違約中的“合同”是指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和物業服務合同。侵權中的“權利”包括公民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權、業主享有優質物業管理服務和居住環境的權利、公民的消費權等人身權和財產權。當這類糾紛發生時,業主可以將糾紛訴諸法院或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行使司法權解決糾紛。
3.提交仲裁機關仲裁。
(3)其他渠道
1,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協商解決。《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了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合同的規定,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協商解決管理糾紛。
2.第三方調解。這意味著,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將糾紛提交給第三人,由第三人主持雙方協商,促使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壹般調解可分為三種:民事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比如可以由物業公司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3.換個物業管理公司。如果以上方法不能讓業主滿意,業主可以更換物業管理公司。
按照我國目前的購房程序,購房者應該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同時,在使用統壹格式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時,會有買受人同意其購買的房屋由出賣人或者買受人的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的條款。因此,購房者必須受開發商選聘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束,接受其物業管理服務。所以在實踐中,很多物業管理公司通常會以此為由主張業主無權更換物業管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