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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廣州離婚需要哪些資料和手續?

需要準備好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等相關材料,按照協商、提交申請、資料審核、冷靜期、領取離婚證的程序辦理手續。

首先,所需的信息

1.雙方身份證:提供有效身份證件證明雙方身份。

2.結婚證:提供結婚證原件,證明雙方婚姻關系。

3.戶口本:提供戶口本原件,證明雙方家庭關系。

4.離婚協議:如雙方已就離婚條件達成壹致,則需簽訂離婚協議。

5.子女撫養協議(如有):有子女的,提供子女撫養權和探視權協議。

6.財產分割協議(如有):* * *擁有相同財產的,應提供財產分割協議。

第二,辦理手續

1.雙方協商:壹、雙方需要協商離婚條件,盡可能達成壹致。

2.提交申請:準備好相關材料後,雙方* * *到廣州市民政局或婚姻登記處提交離婚申請。

3.審核材料:民政部門會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保證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4.冷靜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申請離婚的雙方需要經過壹個冷靜期,壹般為30天。冷靜期內,雙方可進壹步協商或撤銷離婚申請。

5.領取離婚證:冷靜期過後,雙方再次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領取離婚證。

在離婚過程中,雙方應保持冷靜和理性,尊重對方的權益,盡可能通過協商達成協議。如有爭議,可尋求專業律師或調解機構的幫助。

總而言之:

在廣州辦理離婚需要準備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等相關材料,按照協商、提交申請、資料審核、冷靜期、領取離婚證的流程辦理手續。在辦理過程中,雙方應尊重法律,遵循程序,確保離婚過程的合法、公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31條規定: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應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當婚姻登記處查明雙方確有意願,並已妥善處理了子女和財產問題後,就會出具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32條規定:

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

第10條規定:

大陸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 * *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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