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了解被收購企業的註冊資本、資產、債權債務情況;
2.通過合法手段收購企業;
3.收購完成後,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企業股份在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
4.收購完成後,收購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以公告;
5.其他註意事項。
購買時請註意以下問題: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要求企業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企業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企業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2、企業合並、分立、重大財產轉讓;
3.企業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企業存續。
企業不得購買自己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1,減少企業註冊資本;
2.與持有本企業股份的其他企業合並;
3.獎勵本企業員工的股份;
4.股東因不同意股東會作出的合並或者分立的決議,要求企業收購其股份。。
綜上所述,企業收購確實是壹件前期和後期都需要精心準備的事情。在收購前期,要對相關企業有壹定的了解,收購時簽訂法律協議,收購後繼續完善收購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二條
投資者可以通過要約收購、協議收購等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第七十五條
在上市企業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企業股份在收購完成後18個月內不得轉讓。
第七十六條
收購完成後,收購人與被收購企業合並並解散企業的,被解散企業的原有股份由收購人依法置換。收購完成後,收購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告收購情況,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