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人們善意地免費乘坐他人車輛時,乘客與承運人之間實際上就建立了免費運輸的法律關系。因為從善意免費乘車人要求免費乘車(要約)和駕駛員許可(承諾)其乘車並運送至指定目的(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來看,雙方建立了運輸法律關系,符合運輸合同的法律特征。這種合同是口頭的、單方面的、自由的、無約束力的。
因為免費乘車的約定是建立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的,作為免費旅客,他享有安全乘車並到達目的地的權利,並承擔客運合同約定的除支付規定票價義務以外的其他義務。作為承運人,除有權收取規定的票價外,旅客運輸合同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應由所有承運人享有和承擔。雙方關於搭便車的約定符合民事法律關系的特征,應受合同相關法律規範的約束。
駕駛員有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搭便車的義務。如果事故不是由於乘客的過錯造成的,駕駛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上路旅行協議和免責聲明的內容是什麽?
1.簽署上路旅行協議和免責聲明的目的;
2.風險承擔和活動原則;
3.免除責任、放棄權利和賠償的聲明;
4.公路旅行活動的壹般路線;
5.解決自駕遊活動中產生的糾紛;
6.上路旅行協議和免責聲明的效力;
7.上路旅行活動成員自願簽署上路旅行協議和免責聲明;
8、拼車或搭車人的聲明和保證;
9.免責條款。上路旅行協議和免責聲明的內容是什麽?
綜上,合同中以下免責條款無效:壹是造成對方人身傷害;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對於單方規定的免責條款的效力,法律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態度。在司法實踐中,法律也禁止那些明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免責條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97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格式條款無效:
(壹)本法第壹部分第六章第三節和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無效的;
(二)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者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
(3)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第五百零六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壹)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
第1217條
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便車者損害,屬於機動車責任的,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