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解釋的含義
法律解釋是對法律條文含義的解釋和闡述。根據憲法和立法法,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法律解釋主要集中在兩種情況:壹是法律條文的具體含義需要進壹步明確;二是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的法律依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可以要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法律解釋。法律解釋草案表決稿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由常務委員會公布。常委會的法律解釋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近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刑法、刑事訴訟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民法通則和婚姻法的具體條款作出了法律解釋。
二、關於行政法規解釋的權限和程序。
1.屬於行政法規規定的問題,需要進壹步明確或者補充的,由國務院解釋。這種立法解釋由國務院法制局按照法規草案的審議程序提出,經國務院批準後,根據不同情況,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有關行政部門發布。
2、凡屬於行政法規在行政工作中的具體應用問題,按現行慣例,仍由有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有關行政部門覺得難以說明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其說明有不同意見,報請國務院說明的,由國務院法制局提出答復意見,報國務院批準,直接答復有關行政部門,並抄送其他有關部門。
3、凡屬於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解釋的文件,按現行慣例,由國務院辦公廳處理。涉及行政法規的問題,國務院辦公廳可以征求法制局的意見;涉及法律解釋的,按照《NPC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的決議》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四十五條法律解釋權屬於NPC常務委員會。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NPC常務委員會進行法律解釋:
(a)法律規定需要進壹步澄清;
(二)法律制定後,新的情況需要明確的。
第四十六條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要求NPC常務委員會進行法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