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有大量的學者和司法實踐者認為,第三者的追求會產生壹系列惡劣的社會影響,無法保護感情和婚姻不壹致的家庭成員對生活的追求。這種觀點認為,第三人不應受法律調整,第三人問題是道德問題,應受道德調整,法律不應取而代之。
其主要依據是:
1,法律懲罰第三者沒有依據;第三者的行為並沒有對社會整體造成危害,只是幹擾了私人生活秩序,所以法律沒有依據對其進行處罰。
2.法律懲罰第三者沒有效果;壹方面,第三方的道德評價容易為人們所接受,而法律壹旦制定,又是針對普通人的,這就會導致統壹的法律與個體化的道德之間的沖突,沖突的結果可能導致法律的“無效實施”。另壹方面,夫妻雙方並不因婚姻而失去獨立的人格和權利。隨著社會物質條件的不斷改善,愛情已經成為現代婚姻的基礎。法律可以“強制夫妻履行同居義務,但無法阻止他們陌生同床”。
3.用法律懲罰第三方的無效率;第壹,法律執行難,無法操作。第二,性行為本身的隱蔽性使得當事人舉證非常困難。也就是說,如果其中壹方證明其配偶與第三者發生性關系,會對當事人造成更大的精神傷害。第三,“具體而靈活”的道德不可能被“抽象而相對穩定”的法律所包含,法律再完善也不可能涵蓋所有的道德。第四,法律懲罰第三者的實質是否定人們在不幸的婚姻之外尋求和諧幸福婚姻的權利,這是現代民主文明社會所不能容忍的。
4.法律對第三者的懲罰是不必要的;隨著生產力的提高,婚姻和性關系充分自由的實現,第三者的概念最終會自行消失。
5.配偶權理論不能成為懲罰第三者的理論依據,因為夫妻忠實義務根本不是法律義務,而是道德義務,其本質只是壹種不被承認的道德義務。
6.依法懲治婚外情的壹個前提是,所有的婚姻關系都是道德的,但實際上,這個前提並不成立。總之,否定論認為法律懲罰第三者是不可取的,婚外情的調整應該是道德的解決,道德的東西應該回歸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