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集中招標采購收費暫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招標代理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招標人、投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招標代理服務的收費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招標代理服務費,是指招標代理機構為編制招標文件(含資格預審文件和標底)、審查投標人資格、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和答疑、組織開標、評標、定標以及提供標前咨詢和協調簽訂合同而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招標代理機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收取服務費的,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相應資質。
第五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滿足招標人的技術和質量要求。
第六條招標代理服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平等、自願和有償的原則。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或者強制具有自行招標資格的單位接受代理並收取費用。
第七條根據招標代理業務的性質,招標代理服務費分為:
(壹)各類土木工程、建築工程、設備安裝、管道鋪設、裝飾裝修等施工及配套服務的工程招標代理服務費。
(二)原材料、產品、設備和固態、液態或氣態物體、電力等貨物及其附屬服務。
(三)工程勘察、設計、咨詢和監理、礦業權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保險等服務以外的服務收費。
第八條招標代理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九條招標代理服務收費采用差別固定費率累進收費方式。收費標準按照本辦法附件的規定執行,浮動幅度不得超過20%。具體收費金額由招標代理機構和招標委托人在規定的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內協商確定。
出售招標文件可收取編制成本費,具體定價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不盈利的原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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