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該地區貧困發生率達到50%,扶貧可遷;
2.如果區域內主體功能區發展受到限制,那麽集體扶貧也可以動起來;
3.如果該地區是災害多發區,那麽國家也會提出異地扶貧搬遷;
4.如果地區遠離主城區,交通不便,生態環境不好,也可以申請;
5.住房條件很差,家庭成員沒有勞動力,很多老弱病殘都可以申請;
6.只要貧困家庭符合政府相關要求,就會安排安置房居住。
易地扶貧搬遷是指按照農民自願的原則,在政府的統壹組織下,將居住在生態環境惡劣、自然條件惡劣、地質災害高發區的貧困人口搬遷到生產生活條件較好的地區,實施有計劃的開發式移民,通過開墾宜農宜林的荒山荒地,依托城市和工業發展等方式進行的搬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被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征收範圍、土地現狀、征收用途、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鄉(鎮)、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30日, 並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大多數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並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聽證情況對方案進行修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明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相關費用,確保足額到位,並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個人達成協議確有困難的,在申請征地時應當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申請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