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獨立審判是指法院在審判活動中獨立行使審批權,不受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幹涉。
2.所有公民在適用法律時壹律平等。意味著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動中必須平等適用法律。
3.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4.公開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對訴訟案件進行公開審理和公開判決。
所謂“開放”,就是對社會開放。庭審全過程,除合議庭外,允許公民旁聽,允許記者采訪報道。對於依法應當公開審理的案件,法庭應當在開庭前宣布案由、當事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被告有辯護權。人民法院應當正確對待被告人或者辯護人的辯護。
6.學院制。中國人民法院的基本組織形式是合議制。
7.回避制度,法官不參與審理與其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的案件的制度。
相關法律知識:
審判委員會是人民法院內設的對審判工作實行集體領導的機構。
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條例》,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審判委員會由院長、庭長和高級法官組成,參加審判委員會的成員稱為審判委員會委員。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任免。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復雜或者疑難的案件,討論與審判工作有關的其他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對於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應當提交院長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在實體辦案中的職權決定了其在訴訟中的地位,表明其具有審判組織的性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疑難、復雜、重大案件有以下幾類:
(1)打算判死刑的;
(二)合議庭成員有重大意見分歧的;
(三)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四)對社會有重大影響的;
(五)其他需要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
審判委員會會議由院長主持。審判實踐中,院長不能主持的,可以委托副院長主持。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和其他問題,實行民主集中制,所有成員權利平等。審判委員會應當在合議庭審理的基礎上對案件進行表決,並應當充分聽取合議庭成員對審理和評議情況的說明,認真考慮合議庭的評議結論。審判委員會對案件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如有不同意見,可建議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復議。復議後作出的決定,合議庭必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