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勞動者受到損害,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2.無償幫助者受傷,由主人承擔責任。
3.承包人有施工資質,其工人壹般對傷害負責;業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合同是承包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方支付報酬的合同。合同包括加工、訂貨、修理、復制、測試和檢驗。合同關系是基於定作方和承包方在履行合同中的關系。其主要內容多為承制方和定作方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承擔各種風險的規則。可見,承包人根據合同完成某項工作,合同的標的物表現為物化的勞動成果,而不是承包人的勞動本身。
1.在農村修建三層以上(含三層)的建築,必須選擇具有建築資質的承包商承擔施工;
2.有必要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提示義務;
3、施工員在操作時,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確保自身安全,減少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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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192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的壹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的壹方在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的壹方要求賠償。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第三人的行為給提供勞務壹方造成損害的,提供勞務壹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請求接受勞務壹方予以賠償。勞務方獲得賠償後,可以向第三方要求賠償。
第1193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或者本人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方在定作、指示或者挑選上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