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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勞動法的規定

法律分析:壹是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根據上述規定,勞動合同的當事人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但是,哪些自然人屬於勞動者,哪些用人單位可以成為用人單位?《民法》第十七條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是成年人。不滿18周歲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第18條進壹步規定:“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根據上述規定,16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就業,成為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這壹規定完全符合《勞動法》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規定。

二、勞動合同的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那麽,單位破產解散的時間是什麽時候?這不僅關系到勞動者工作年限的確定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還關系到工資的發放和社會保險費繳納節點的確定。但是勞動法中並沒有相應的答案。《民法典》第六十九條規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解散: (壹)法人章程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法人機構決議解散;(三)因法人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四)法人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和登記證書,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上述規定不僅明確了用人單位的解散,還明確了不同解散情形的時間節點。比如單位提前解散的,以權利機構作出解散決議的時間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八條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六十九條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解散:

(壹)法人章程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法人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法人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法人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和登記證書,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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