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退出原因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法官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其回避。法官有前款所列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前三款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和勘驗人。
第四十五條申請回避
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在開庭時提出;在案件審理開始後知道回避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被申請回避的人應當中止參與本案,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退出決定
院長擔任審判長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法官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第164條上訴權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第壹百九十九條當事人申請再審。
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