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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輕傷的判定標準

打架鬥毆造成他人有下列人身傷害情形之壹的,即輕傷判定標準:1,造成他人容貌中度損害;2.造成他人身體傷害達到中度傷害程度的;3、造成聽力、視力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障礙的;4.其他對人身健康有中度危害的傷害。輕傷的具體判定標準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的人體損傷程度評定標準。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打架鬥毆致人輕傷的,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打架只造成壹人輕傷,且傷情非常接近輕傷,則案件的社會危害性不高。犯罪分子認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的,可以從輕判處管制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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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人體損傷程度識別標準

輕傷壹級

a)單壹面部傷口或疤痕的長度超過6。Ocm多處傷口或疤痕累計長度大於10。Ocm。

b)面部大塊瘢痕,單個面積大於4。ocm2多個區塊的累積面積大於7。Ocm2。

c)面部小片狀疤痕或明顯異常色素,累計面積超過30。Ocm2。

d)眼瞼喪失相當於壹側上眼瞼1/4以上。

e)壹個眼瞼中度外翻;雙側眼瞼輕微外翻。

f)壹側上眼瞼下垂並覆蓋瞳孔超過1/2。

g)兩個以上不同的眶壁骨折;單側眶壁骨折致眼球內陷0.2cm以上。

h)雙側淚器損傷伴溢淚。

I)壹個鼻淚管破裂;內眥韌帶斷裂。

j)耳廓斷離、缺損或攣縮畸形累計量相當於壹個耳廓面積的30%以上。

k)超過15%的鼻子被切斷或缺損。

l)超過65,438+0顆牙齒因口腔和嘴唇斷開或缺損而外露。

m)牙齒脫落或牙齒斷裂* * * 4件以上。

n)因受傷張口困難。

o)腮腺導管完全斷裂。

p)面神經損傷導致壹側面肌部分麻痹,造成眼瞼閉合不全或斜口。

輕傷二級

a)單壹面部傷口或疤痕的長度超過4.5厘米;多個傷口或疤痕的累積長度超過6 . 0cm。

b)面頰穿透傷、皮膚傷或疤痕長度大於1。Ocm。

c)口和唇的全層撕裂傷,皮膚傷口或疤痕長度超過1。ocm。

d)面部大面積瘢痕,單個面積大於3。ocm2或多個累計面積超過5。Ocm2。

e)面部小片狀疤痕或異常色素,累計面積大於8。Ocm2。

f)眶壁骨折(單純眶內壁骨折除外)。

g)眼瞼缺損。

h)壹側眼瞼輕微外翻。

I)上眼瞼的壹側下垂以遮蓋瞳孔。

j)眼瞼閉合不全。

k)壹側淚溢的淚腺器官損傷。

l)耳廓傷口或疤痕累計長度大於6。Ocm。

m)累計耳廓截肢、缺損或攣縮畸形相當於壹個耳廓面積的15%以上。

n)鼻尖或鼻翼缺損。

o)鼻骨粉碎性骨折;雙側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並上頜骨額突骨折;鼻骨骨折伴鼻中隔骨折;雙側上頜突骨折。

p)舌缺損。

q)2顆以上牙齒缺失或折斷。

r)腮腺、頜下腺或舌下腺的實質性損傷。

S) I受傷引起的張口困難程度。

t)頜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和單側上頜額突骨折除外)。

u)顴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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