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監制印制,僅供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使用。它們不僅作為納稅人反映其經濟活動的重要會計憑證,而且作為賣方納稅義務和買方進項稅的法律憑證。它是增值稅計算和管理中重要的、決定性的、合法的專用發票。
擴展數據:
增值稅普通發票由基本聯或基本聯加其他聯組成。基本券是兩張券:壹張發票券和壹張記賬券。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壹張基本聯或壹張基本聯加其他聯組成,基本聯三聯:
第壹聯:記賬聯,即賣方的發票聯,是賣方的記賬憑證,即賣方是銷售貨物的原始憑證,票面“稅額”指“銷項稅額”,“金額”指銷售貨物的“價不含稅”發票聯,具有復印功能,壹次開具,三聯內容壹致。
第二個環節是抵扣環節(買家用來抵扣稅款);
第三份是發票復印件(買方記賬用);
壹般情況下,壹個企業剛收的發票數量是25張。如果不夠,可以申請增量或者版本。
增量:適合金額低但開票量大的公司,比如小店。
版本添加:適用於客單價高的企業,特點是金額大,但開票金額相對較小。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壹般納稅人不得領購和使用專用發票。
(1)會計核算不完善,即不能按照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計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二)未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等有關增值稅納稅信息的。上述涉及增值稅納稅信息的其他內容由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確定。
(三)有下列行為,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仍未改正的:
1.私自印制專用發票的;
2.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個人或者單位購買專用發票;
3.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4.向他人提供虛假專用發票的;
5.未按照本規定第五條的要求開具專用發票的;
6.未按規定保存專用發票的;
7.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申報購買、使用和保管專用發票的;
8.未按照要求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
(4)所售商品均為免稅商品。
上述情形下的壹般納稅人已領取並使用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應當收繳其余額的專用發票。
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的貨物)、應稅服務和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應繳納增值稅的非應稅服務(以下簡稱銷售應稅項目),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下列情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商業企業壹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含勞保專用件)、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銷售免稅商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增值稅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