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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50歲員工被辭退

公司違法辭退50歲員工的,員工在公司工作每滿壹年,補償兩個月工資;如果是無過錯辭退,每滿壹年補償壹個月工資;如果是錯誤辭退,沒有賠償,也沒有補償。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辭退50歲員工,需要給予公司相應的經濟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為:按照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年支付壹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具體賠償金額以實際情況為準。

辭退員工的流程如下:

1.決策人應當提交解散申請;

2、人事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並報主管審批;

3.通知部門和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歸還工具和設備;

4、有關部門與員工進行工資福利結算及其他未了事項等。;

5、員工在結算工資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財務手續上簽字領取。

綜上所述,如果員工不稱職,不服從安排,用人單位可以在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員工壹個月工資後,將員工辭退。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非過失辭退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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