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反法律規定約定的試用期已履行完畢的,用人單位應當以勞動者試用期滿後的月工資為基數,按照法定試用期以外已履行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反法律規定約定的試用期已履行完畢的,用人單位應當以勞動者試用期滿後的月工資為基數,按照法定試用期以外已履行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