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銷售專用章的使用在銷售合同中有效。如果用於其他合同,則無效。在這種情況下,也可能涉及表見代理。另外,發生糾紛時沒有記錄印章可供比對,也會影響合同效力的判斷。因此,非銷售合同不得使用銷售合同專用章。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公司或者非法人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職期間有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申請市場主體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資格文件和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三)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的有關文件;
(四)公司、非法人企業法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盟)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市場主體類型,制定登記材料清單和文書格式樣本,並通過政府網站和登記機關服務窗口向社會公開。
登記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通過政府信息共享平臺獲取的市場主體登記相關信息。
2.合同專用章和公章有什麽區別?
合同專用章與公章的區別如下:
1,使用範圍不同。公章適用範圍廣,涵蓋合同印章,只能在合同中使用,不能做其他事情;
2.來人不壹樣。公章壹般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如果法定代表人將公章與公章壹起使用,則代表公司的行為。合同專用章可以由法人持有,也可以由合同專業人員持有;
3.不同的管理部門。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管理部門壹般為法律部,公司公章的管理部門壹般為公司綜合管理部。公章是所有印章中效力最高的,是法人權利的象征。在當前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它是判斷壹項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有效的重要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