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的罪名判處溫伯特刑法。如果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竊取、傳播未經授權的作品,就不定性為侵犯著作權。但是Wimbert利用這6000件作品非法牟利,所以說他被判刑是有道理的。作為D站的創始人,Wimbert不得不說,他確實對二次元有自己的見解,但這並不是他竊取別人勞動成果的理由。某種程度上,溫伯特也是知法犯法,理應受到法律的懲罰。
壹般來說,大多數侵犯版權的案件都被判三年以下,但溫伯特的這個案件與其他案件不同。根據法院給出的公告,溫伯特被判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我認為這也與他的犯罪性質和影響程度有關。在這種情況下,溫伯特有兩個額外的懲罰點。壹個是他是這個事件的主謀,壹個是其他因素造成了很大的影響,獲利更多。這兩點也是他被判三年三個月的根本原因。
綜上所述,我認為溫伯特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是合理的。竊取他人勞動成果是違法行為,更何況溫伯特這次竊取傳播了6000多件作品。每個人的勞動成果都值得我們尊重,每個人都應該引以為戒,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