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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費和失信有什麽區別?

限制高消費與不誠信人員的區別;

限制高消費,是指被執行人為了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不得有高消費行為。失信人是指在執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過程中,逃避執行、抗拒執行或者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人。

具體來說,限制高消費是指被執行人不得有下列高消費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二等艙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的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

3、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4.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營運車輛;

6.旅行和度假;

7.孩子上私立學校,收費高;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失信人是指在執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過程中,逃避執行、抗拒執行或者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等方式逃避執行的。,並將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壹個公開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會對被執行人的信用評價、融資、出行產生不良影響。

限制高消費和失信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同的是,限制高消費是指被執行人不得有高消費行為,而失信是指在執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過程中,存在逃避執行、抗拒執行或者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行為。限制高消費是為了維護法律尊嚴和社會正義,保護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也是對被執行人的壹種懲戒措施。但失信被執行人因被執行人逃避執行、抗拒執行或者違反財產報告制度,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影響司法機關公正執行的。

限制高消費失信人員制度的執行,對於維護司法公正、促進社會誠信具有重要意義。限制高消費和失信人員制度的實施需要考慮制度的完善、執行力度的加強、公眾監督的作用等多方面因素。同時,也要註意保護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避免限制高消費和失信人員制度對被執行人的過度影響。

綜上所述,限制高消費和失信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同的是,限制高消費是指被執行人不得有高消費行為,而失信是指在執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過程中,存在逃避執行、抗拒執行或者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行為。限制高消費失信人員制度的執行,對於維護司法公正、促進社會誠信具有重要意義。在實踐中,要不斷完善制度,加大執行力度,註意保護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確保限制高消費和失信人員制度在實踐中得到合理適用和保障。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規定

第四條

限制高消費,申請執行人壹般提出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審查後判決;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

第壹

被執行人未在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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