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的事實,只要法院沒有判決,還是可以上法庭的。但債權的訴訟時效壹般為兩年,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為壹年,從債務清償期屆滿或者應當知道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十年前,訴訟時效基本過了。雖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也應該受理,但是有敗訴的風險。
只有在起訴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才有權進行司法審查。超過起訴期限起訴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只能裁定不予受理。立案時未查明,但在審理中查明起訴期限已過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第壹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債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債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債務人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壹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喪失代理權的;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的;
(四)債權人受債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妨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其他障礙。
自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