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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違法建築拆除的新規定

法律主觀性:

第壹,民法典對強制拆遷的規定

(1)民法典強調房屋拆遷的強制性。

《民法典》規定征收拆遷,與《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的房屋拆遷不同。《民法典》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征收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征收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以國家為主體具有強制性。

《條例》中,拆遷由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作為拆遷人實施,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由拆遷人拆除。原房屋拆遷是介於征收和自由交易之間的“特殊交易行為”,處於模糊的法律中間地帶。因此,在民法典頒布後,房屋拆遷被賦予了新的定位,強調房屋拆遷的強制性。

(2)民法典使房屋拆遷工作“有法可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有關規定,征收非國有財產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規定,或者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現行的房屋拆遷法律制度是以《條例》為依據的。所以在民法典頒布之前,社會上很多人都認為房屋拆遷違憲。民法典填補了房屋拆遷法律層面的空白,進壹步完善了房屋拆遷法律制度。

綜上所述,壹般來說,如果是行政強制拆遷,還是及時簽字比較好。如果到了拆遷期限還沒簽,也可以強制拆遷。這也是城鄉規劃部門作出強制拆遷決定後的壹個法定拆遷程序。

二、如何處理強拆?

(壹)強制拆遷的法律救濟

如果被拆遷人的房屋被依法拆遷,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程序提出執行異議,法院將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或舉行聽證會,並最終作出裁定。

合法強拆遵循合法程序。合法強制拆遷的法定程序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中。根據這壹解釋,作為壹種具體行政行為,強制拆遷有兩種執行形式:壹是非訴執行,二是訴訟執行。有兩個對應的程序。非訴執行是指行政機關申請強制拆遷,權利人。

申請的時間效力應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八條、第九十條的規定。《解釋》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受理、執行和不予執行的情形進行了具體規定。執行機構由法院專門的非訴執行機構完成。訴訟執行主要是指具體行政行為在依法提起訴訟、裁判文書生效後,由法院的執行機構執行的情形。

(2)違法強制拆遷的救濟。

1.當面臨不法侵害威脅時,以書面形式向當地公安機關正式提出保護請求,並保留送達回執。

2.被侵害時立即報警求助。

3.被侵權後,要求立案偵查,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4、在適當的時候對行政不作為向法院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5.訴訟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它通過訴訟促進糾紛的解決,並獲得合理的賠償。

三、政府強制拆遷叫什麽舉報?

(1)報警處理。

(2)撥打紀檢、法律、信訪舉報熱線12348。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 * *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需要強制拆除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公告,責令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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