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標準2在原定期航班起飛時間後4-8小時(含8小時)內出發,同時向旅客提供機票折扣、裏程或其他等值賠償,或人民幣200元。
補償標準3:如果行程在8小時後發生,應向乘客提供450元折扣、裏程或其他同等補償,或300元人民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班正常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承運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民航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處3萬元以下罰款:
(壹)違反第十七條第壹款規定,未制定或者公布運輸通用條件,或者內容不符合要求的;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運輸通用條件不明確航班延誤賠償相關內容的;
(三)違反第十九條規定,代理協議內容不符合要求的;
(四)違反第二十壹條第壹款規定,未制定備用飛行地面服務保障程序或者應急預案的;
(五)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制定大面積航班延誤應急預案的;
(六)違反第三十二條第壹款規定,未按要求制定或者公布船上延誤應急預案,或者預案內容不符合要求的;
(七)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壹款,未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受理投訴,未按規定在國內公布投訴受理電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或者未按規定將投訴受理機構、投訴負責人、投訴受理電話和電子郵件地址報民航行政機關備案的;
(八)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內將投訴受理機構、投訴受理人員及聯系方式的變更情況告知民航行政機關的;
(九)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港、澳、臺承運人和外國承運人不具備接受中文投訴能力或者拒絕接受中文投訴的;
(十)違反本規定第五章相關規定,未按要求上報相關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