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號牌是駕駛人取得正式號牌之前的壹種過渡號牌。在此期間,上路行駛必須使用臨時號牌,取得正式號牌後即可作廢。
臨時許可證的使用是有時間限制和地域限制的。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可向當地車管所申請臨時牌照:
1.從購買地駛回使用地時,需要到購買地車管所辦理臨時牌照;
2.車輛轉移登記且已繳納正式號牌的,需到當地車管所辦理臨時牌照,才能駛回當地;
3.在當地未辦理正式牌照的新車,在外地需要改裝時,需要在當地辦理臨時牌照。改裝後需要在當地辦理臨時牌照才能駛回原區域;
4.在本地買車,開到外地,需要在本地辦理臨時牌照,開到外地,反之亦然;
5.車輛註冊還沒定,需要臨時試用。
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條例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管理所辦理轉移登記時,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地不在機動車管理所管轄範圍內的,轉移地機動車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查驗機動車,查驗機動車識別代碼拓印膜或者電子數據,審核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號牌、行駛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註轉移、變更事項,核發有效期為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證,制作並上傳機動車電子檔案。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臨時行駛證有效期內,向機動車管理所申請機動車過戶。
機動車所有人申請機動車過戶時,應當確認申請信息,提交身份證明和機動車登記證書,並交驗機動車。機動車轉移時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轉入地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對機動車進行檢驗,采集、核對機動車識別代碼拓印膠片或者電子數據,審核機動車相關證書、憑證和電子檔案,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註轉入信息,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小型、微型載客汽車或者摩托車在轉移地交易,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車管所辦理轉移登記。